刑事案件中的自首情节如何认定?
前段时间,小编发表了一篇关于刑事犯罪嫌疑人如何减轻刑罚的文章,其中提及到投案自首与被动坦白两项从轻处罚关键点。之后经常有网友前来咨询,问在刑法中投案自首情节具体是如何认定的?关于被动坦白,也就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又是如何认定的?小编在这里一一为大家科普。
关于自动投案自首,我国为了进一步规范自首与立功的认定标准、查证程序和从宽处罚幅度,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,制定了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》。
其中,犯罪嫌疑人有几种情况可视为自动投案的:一是犯罪后主动报案,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,但没有逃离现场,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;二是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,抓捕时无拒捕行为,供认犯罪事实的;
三是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,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;四是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、行政拘留、司法拘留、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、司法强制措施期间,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;五是其他符合立法本意,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。
但凡是罪行未被有关部门、司法机关发觉,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、教育后的,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,应当视为自动投案。但有关部门、司法机关在其身上、随身携带的物品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,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。
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、抢救伤者,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,应认定为自动投案,构成自首的,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,对其是否从宽、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。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应认定为自首,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,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。
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,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,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,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,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。
至于"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"认定,法律中是这么规定的: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,还应包括姓名、年龄、职业、住址、前科等情况。
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,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,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,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,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。
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,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,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。
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,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,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,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。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,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,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。
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,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,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。
以上便是关于投案自首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方式了。就像小编之前说过的,在刑事案件中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的,一般可依法从轻、减轻处罚,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尤其是在故意伤害罪,职务侵占罪等刑事案件,认罪态度良好的话,在律师的协助下极有可能免于处罚或者争取缓刑。